第38期(总第304期)(11月4日—11月10日)
2024-11-15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印发。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增加物流发展空间供给、加大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力度、推进物流用地提质增效、提升要素支撑服务效能四方面细化10条政策措施,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围绕增加物流发展空间供给,《通知》提出统筹各类物流设施建设,落实空间布局安排;推进便民生活圈设施建设,健全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统筹考虑交通物流设施、商贸流通网点、物流仓储设施、枢纽场站设施、低空飞行保障设施、临时接驳转运设施、备用交易场地等需求,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合理保障空间供给。综合考虑地域区位、功能定位、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规划国家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冷链物流集聚区、电商与快递物流集聚区、城市配送集聚区、配送中心、城郊大仓等用地空间布局,推动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稳妥选址落位。全面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设施建设,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应急仓储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公报2024》发布。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公报2024》(以下简称《公报》)。这是我国首次以公报形式全面反映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公报》共4.7万余字,主要包括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实践、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国土空间自然生态评价、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绿色地球中国贡献五部分内容,回顾了新中国成立75年以来生态治理发展历程,发布了陆海一体的自然生态基本国情,展现了生态保护修复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显著成效,彰显了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公报》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生态保护修复起步阶段、发展阶段、系统治理阶段的历程,总结了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我国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取得的重要成就,描绘了新时期党中央关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印发。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标准体系》)的通知。《标准体系》以“新城建”对接“新基建”,明确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框架,加快推进我国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推动构建城市发展新格局。《标准体系》提出以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为基础的数字孪生城市建设框架,并基于此框架,构建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框架。据悉,数字孪生城市是物联感知、三维建模、数据分析、模拟仿真等技术在城市领域的集成应用。
《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印发。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编制《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提出了规划分区、城镇开发边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等管制新名词,需要制定配套的管制要求。《规则》与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衔接,结合浙江实际,将规划分区等宏观的管制新名词,转变为可落地、可实施的管制政策;《规则》还提出通过编制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实施“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用途管制方式,为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中的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建设用地项目的落地指明了实施路径。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提出了规划分区、城镇开发边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等管制新名词,需要制定配套的管制要求。《规则》与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衔接,结合浙江实际,将规划分区等宏观的管制新名词,转变为可落地、可实施的管制政策;《规则》还提出通过编制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实施“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用途管制方式,为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中的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建设用地项目的落地指明了实施路径。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印发。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严格落实国家“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着眼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性,立足全域生态系统整体性,突出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中的核心地位,构建“一河三山”(黄河、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格局,形成主体功能明显、发展优势互补、良性联动循环的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规划》衔接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将全区划分为北部引黄灌溉平原区、中部干旱草原区、南部黄土高原区3个一级分区和22个二级分区,确定了由7项生态质量类、8项修复治理类指标构成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指标体系,提出全面优化荒漠生态系统质量和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两大策略六项生态修复任务,确定了15个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及其生态修复任务,推动实施18个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印发。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是制定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工作基础,是实施全域国土空间治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海报批的重要依据。《通知》要求各地在编制质量上严格把关,要注重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法定性和实施性,确保上位规划确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空间控制线、规划用途分区、用地布局、管控要求等重要内容,按照“功能﹢格局﹢指标﹢控制线﹢名录”五位一体的方式传导落实到位。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在上报前,原则上应当完成规划成果数据建库和数据质检工作。规划批准后1个月内,应当按规定将规划成果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自然资源部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等)